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聲-4488-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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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 徒刑7年9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9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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