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聲-4489-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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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詩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詩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徐詩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簡字第5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與另案罪刑接續執行;又受刑人於112年4月18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66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4月1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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