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聲-4492-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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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維揚 具 保 人 洪祥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祥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祥育因受刑人即被告趙維揚所犯詐 欺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1年8月10日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當庭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該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而受刑人上開案件遭起訴後,最終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確定在案。受刑人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9332號案件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2份、送達證書4紙、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堪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蹤。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