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聲-4499-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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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吳俊樺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繕漏載之處,逕更正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再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吳俊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8、10至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9、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狀、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11.08 111年1月14日5時40分為警方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01.2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8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58、17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58、1721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462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4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49號 判決日 期 111/04/21 111/09/19 111/09/19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462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4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4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9/12 112/01/17 112/0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7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7號 編號1-11經臺北地院113聲2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4.30 111年9月7日5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12.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3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78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11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112年度簡字第567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25號 判決日 期 112/02/24 112/03/14 111/12/12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112年度簡字第567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2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4/12 112/04/25 112/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0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5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07號 編號1-11經臺北地院113聲2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30日至5月3日 110.09.24~110 .09.25、110.09.28、110.10.01 110.12.3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598、3042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65、6445、9344、12734、26793、14681、37574、39155、45647、4627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0、351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6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07號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72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6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78號 判決日 期 112/04/26 112/05/11 112/12/21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72號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6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78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7/13 112/05/11 113/0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7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2號 編號1-11經臺北地院113聲2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12.28 110.12.13 111.01.0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6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0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415號 士林地檢111年偵字第23244號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78號 112年度易字第23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判決日 期 112/12/21 112/12/04 112/10/24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78號 112年度易字第23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1/23 113/01/10 112/1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72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89號 編號1-11經臺北地院113聲2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編號 1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11.25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748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2號 判決日 期 113/09/06 法 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10/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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