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聲-4521-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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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議忠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議忠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又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施議忠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且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㈠就附表一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5、8所示之罪係 得易科罰金,如附表一編號1、6、7、9、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一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明對定刑無意見,及其所犯除附表一編號4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附表一編號10係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外,其餘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就附表二部分,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侵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 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9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5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 判決日期 111/11/11 111/12/27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28 112/02/07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883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13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7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993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10號 112年度易字第84號 判決日期 112/01/30 112/07/31 112/08/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993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10號 112年度易字第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08 112/08/31 112/09/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85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9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5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107號 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5日 110年12月19日 111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76號 112年度簡字第418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876號 判決日期 112/08/14 112/09/21 113/0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76號 112年度簡字第418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8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06 112/10/27 113/03/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7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5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6號 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 編號 10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 判決日期 113/06/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1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罪名 侵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上旬某時 111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08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048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 判決日期 111/08/10 113/06/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048號 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9/24 113/07/24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1008號(即112年度罰執緝字第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