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聲-4532-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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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宣惠 具 保 人 陳依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搶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依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依蘭因受刑人即被告王宣惠犯 搶奪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2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宣惠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刑保字第271號)、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