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聲-4568-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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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8號 聲 請 人 林業豪 被 告 許凱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34號),聲請 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凱傑因111年度金訴字第934號洗錢案 件,經聲請人林業豪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案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惟尚未發還保證金,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 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他人向本院提出5萬元保證 金在案,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其上記載之具保人並非林業豪,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具保之相關證明,故難認聲請人為具保人,其聲請退保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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