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587-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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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 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均為引誘少年製造、被拍攝性影像犯行,其動機、緣由、手段、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且被害人同一,2次行為均在同一日所犯,其2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於定刑上有較大之減讓空間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本件僅有2項宣告刑合併定刑,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個人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