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3-聲-4591-202501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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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培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培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培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判決,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7月26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各項情狀,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提出,且迄今仍未回覆意見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黃培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02/03(聲請書誤載為111/02/28)-112/07/04 110/05/14-111/10/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1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11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113/06/26 113/07/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11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26 113/09/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1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