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03-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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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順翔 籍設臺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順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順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 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尚須執行拘 役40日及易服勞役30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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