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04-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94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