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05-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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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坤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文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4月,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76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304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111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後,於113年11月29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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