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06-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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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博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博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博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博鈞因犯詐欺案件,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北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確定;㈡北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確定;㈢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5千元、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1萬元(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㈤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萬元(共5罪)確定;㈥士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確定;㈧北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㈨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2萬5千元、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3千元(共3罪)確定,上開㈠至㈨案件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6萬元,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89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0年9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0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23日等情(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60日、4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