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08-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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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怡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曾怡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怡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怡彰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高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北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北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高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北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北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北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高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先後經高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高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上開案件所示之刑嗣經高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5萬元(此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上訴後,先後經高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91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揭案件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於108年1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5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7年2月22日等情(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120日、5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