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09-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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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駿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 漏載)、詐欺(聲請書漏載)、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 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8年1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192號、111年度聲字第3659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