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10-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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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奕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奕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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