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11-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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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智鴻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侵訴字 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受刑人於112年4月21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67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3月19日(尚須另執行拘役2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