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12-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溪圳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溪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溪圳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溪圳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 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4年9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