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15-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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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盈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盈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盈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3 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