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聲-4617-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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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哲煒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哲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哲煒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肇事逃 逸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自106年11月13日至108年12月8日先執行另案殘餘刑期2年26日),其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2月2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1月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所餘刑期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108年度審交訴字第34號)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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