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聲-4618-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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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睿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睿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睿殷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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