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19-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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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謝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620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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