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聲-4622-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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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 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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