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23-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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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隆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 請書漏載)、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①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 07年度訴字第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04號駁回上訴確定,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9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④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4月確定,上開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