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24-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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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昆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昆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昆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於民國111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次)、1年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95號裁定與另案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3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2月2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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