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聲-4632-20241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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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子煜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子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煜因強制性交、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子煜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 9年度少侵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以109年度少侵上訴字第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7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8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至受刑人因犯前開妨害性自主案件而接受身心治療後,經法 務部○○○○○○○112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結果為: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 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乙情,雖經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惟受刑人為前揭強制性交犯行時,尚未成年,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規定之適用,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