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33-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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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順生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順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順生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9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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