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34-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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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義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政義先後經(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102年度審易字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2)桃園地院102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3)桃園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4)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8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5)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5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6)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2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7)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4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2年度審簡字5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9)臺北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本院102年易字第26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11)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2)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3)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2罪)、9月,並就前2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14)102年度審易字13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15)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16)桃園地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7)桃園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8)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4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拘役30日(6罪),並就拘役部分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19)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7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中(1)、(2)、(3)、(4)、(5)、(6)、(7)、(8)、(9)、(11)、(13)、(16)經桃園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7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10)、(12)、(14)、(15)、(17)、(18)、(19)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113年11月29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44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446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