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36-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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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健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健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健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健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㈠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7年6月(2罪)、7年4月(7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2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不得易科罰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7罪)、4年3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於107年3月20日確定,前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聲字第33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㈡本院於108年1月16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8年2月23日確定,並與前揭㈠所示案件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081號函附該署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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