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聲-4637-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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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銘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銘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共計14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竊盜案件(共10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7月、7月、7月、8月、7月、4月、8月、6月、8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下稱甲刑);㈡又因施用毒品(2罪)、竊盜(3罪)、偽造文書(1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9月、10月、10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下稱乙刑);㈢又因施用毒品(2罪)、竊盜(10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1月、7月、9月、10月、7月、10月、10月、8月、8月、8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下稱丙刑)。以上甲刑、乙刑、丙刑應接續執行。 四、受刑人於103年7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3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10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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