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聲-4641-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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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4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峻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梁峻銘(下稱被告)願提出新 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並不會再有相關犯罪行為,因母親年邁,家中又有幼子尚未妥善安置,懇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諭知羈押處分,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已於113年11月27日確定,並於同日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被告身份,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