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3-聲-4643-20250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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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43號 聲 請 人 林永富 張月蓮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林宇捷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 趙佑全律師 陳家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6號),聲請 訴訟參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林永富、張月蓮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刑法第271條第1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 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 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 ,此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亦有適用。本案檢察官就被告 林宇捷於民國107年7月28日23時4分許殺害被害人林瑞逸之行為 提起公訴,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而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林永富、 張月蓮是本案被害人的父母,符合前述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件聲請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本 院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保障被害人 參與訴訟之立法精神等情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 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