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聲-4648-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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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偉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偉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偉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楊偉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2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被告 民國113年12月9日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 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1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3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5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516、3517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62號 113年度簡字第371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8月19日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62號 113年度簡字第371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10月5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7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4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