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聲-465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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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鈺峰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月;另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亦有明文。末按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如附表 二所示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各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各附表疏漏之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各附表備註欄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案件,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而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前開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 、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比例、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及刑罰經濟、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從輕量刑、依法裁定(見定刑聲請切結書、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之意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固皆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07/07~109/07/08 109/07/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1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9號、9616號9709號、189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0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0/06/29 113/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80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8/17 113/08/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25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74號 ※前開編號1所示之案件,原聲請書附表犯罪日期誤載為「109/07/07」,更正如上。 附表二:(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9/07/08~109/07/19 109/07/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0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9號、9616號9709號、189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0/01/12 113/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7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2/23 113/08/27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240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74號 ※前開編號1所示之案件,原聲請書附表犯罪日期誤載為「109/07/08」,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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