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聲-4658-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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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宜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宜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宜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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