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聲-4689-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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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蔡文賢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7、9、10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4、6、8、1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從輕定刑,有87歲父親需扶養等意見,及其所犯除附表編號3係幫助洗錢罪外,其餘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3.12 111.03.12 111.04.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71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71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2/05/24 112/05/24 112/04/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5/24 112/07/04 112/05/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8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8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10.09 111.10.09 112.03.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97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97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 判決日期 112/10/18 112/10/18 112/10/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21 112/10/18 112/12/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5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5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4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3.20 111.09.16 111.09.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判決日期 112/10/27 112/10/12 112/10/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12 113/02/20 113/02/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3號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03.23 112.01.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36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762號 113年度易字第403號 判決日期 113/02/23 113/08/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762號 113年度易字第4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03 113/09/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9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