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3-聲-4692-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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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 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399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8月17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潘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10.23 113.6.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399號 113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3/04/22 113/07/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399號 113年度易字第8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17 113/09/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77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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