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聲-4693-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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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8號 113年度聲字第4091號 113年度聲字第4414號 113年度聲字第4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家丞 選任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法扶律師)(嗣於審理期日解除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3 2、13946、16672、19593、21409、23552、24486、35804、3959 5、40466、41445、43306、44594、45448、46270號、113年度偵 緝字第5268、5269、5270、5272、5273、5274、5275、5276、52 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丞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家丞(下稱被告)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俱狀 書─自我陳述狀」、「狀紙─俱保狀」、「俱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 釋放;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經本院法官訊問 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同日諭知被告應予羈押在案。 ㈡被告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先前另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8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茲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新北檢113年12月20日新北檢貞己113執助5231字第11391636060號函、新北檢113年執助己字第5231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27日起撤銷羈押。被告既自113年12月27日起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案審判中受羈押之人,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