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3-聲-4695-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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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桂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蔡宴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蔡桂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桂湘因受刑人即被告蔡宴成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5月3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29號、112年度易字第61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未遵期到案,聲請人再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亦無著,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