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聲-4718-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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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思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3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思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思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思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年2月 ②有期徒刑5年4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12.01.11 112.10.14 ①111.12.19 ②111.12.2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3976號等 新北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411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397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113年度簡字第10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79號 判決 日期 112.09.28 113.03.18 113.01.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113年度簡字第109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16 113.05.01 113.05.16 備註 臺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2469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495號 臺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3906號 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2095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上開2罪,前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6.18~ 112.06.19 112.10.21 112.11.16~ 112.11.1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8953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6855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68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9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9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9號 判決 日期 113.06.26 113.08.08 113.08.0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9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9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07 113.09.20 113.09.20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223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4625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4625號 編號5、6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