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M-113-聲-4740-20250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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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宗祐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2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宗祐業已坦承犯行,雖犯罪嫌疑重大 ,惟被告於受羈押前,並無行蹤不明、難以聯絡之情,且被告於境外並無資產,亦無事證可堪認定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事證與跡象,況被告業已坦承犯罪,且曾表明願積極配合檢警偵辦之意願,亦無另行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動機與必要,而被告於本件遭查獲後即未再有繼續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足堪認被告已無再犯同樣種類犯罪之可能,故被告縱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續予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羈押,惟本案於113年12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本院並於同日裁定被告具保新臺幣5萬元後,被告已具保在外,是聲請人本件具保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