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聲-4743-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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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能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能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能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6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2年度審金訴字第2659號、113年度聲字第2380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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