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聲-4749-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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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富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富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