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聲-4750-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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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信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4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信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信豪(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 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