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M-113-聲-4755-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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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欣瑜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事項,且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重新核算假釋,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8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13年8月29日假釋出監。嗣因受刑人刑期變更,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遂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假釋等情,有前揭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52961號函、法務部○○○○○○○○○○○○○113年11月26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戒執更丑字第6號、113年執丑字第14131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受刑人所犯之公共危險案件,係對於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人同住人所承租,並有其他家庭成員同住之房屋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乃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自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於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自得命其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本院審酌案情,認確有命受刑人遵守「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之必要,併命受刑人遵守如主文所示事項,倘若受刑人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得撤銷其假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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