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聲-4765-202412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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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丁安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 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公然侮辱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畢) 罰金新臺幣7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9/04 112/08/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66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8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76號 判決日期 113/07/02 113/07/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48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05 113/08/27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14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