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聲-4770-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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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鎮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編號3、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各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0號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亦同此旨。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5所示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6至8所示3罪均係於編號1至5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8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揆諸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附表所示8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如附表所示8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8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8月,又參照上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6至8所處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10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8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8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就本案應執行刑係勾選無意見之選項,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47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47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7號。 2、編號1至5所示宣告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47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47號等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3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9月3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7號。 2、編號1至5所示宣告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93號。 編 號     7     8 罪 名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3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5日 112年5月15日至同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58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7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7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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