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聲-4772-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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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易樺 具 保 人 尤文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文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受刑人謝易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尤文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聲請人就受刑人上揭確定案件以113年度執字第12542號案件 執行時,受刑人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聲請人即將命受刑人應到案接受執行之傳票(到案日期為1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0分)送達於上開受刑人住所,且依具保人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居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上述執行傳票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113年10月11日寄存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於113年10月21日即屬合法送達),上述通知雖均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但已將之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命警前往上開受刑人住所拘提受刑人亦均無著等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具保人及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9日新北檢貞(戊113執12542號)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在卷可考。則聲請人已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合法通知具保人,然受刑人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堪以認定。此外,受刑人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確已畏罪逃匿。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