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聲-4789-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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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家(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陳振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具狀向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佐,而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 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表示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第2頁),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振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2月2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5月14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判決日 期 112/08/21 112/08/21 113/02/0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3/26 113/03/26 113/0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8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8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02號 編號1-4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113年聲字第2921號)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4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11/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7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9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71號 判決日 期 113/02/05 113/05/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71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5/17 113/07/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0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77號 編號1-4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113年聲字第2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