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聲-4799-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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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晟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晟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晟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 號1所示犯行係盜用他人信用卡,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偷竊他人現金,均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兩罪相隔約2月,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受刑人廖晟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6、7日 111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4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70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5、46號 判決日期 112/04/10 113/01/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24 113/04/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1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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